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浙江、推进健康嘉兴行动,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浙江行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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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域未来乡村建设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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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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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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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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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已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同意,并经市对外友好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名誉会长陈德荣李卫宁徐士珍刘冬生二、会长徐良骥三、副会长蒋仁欢马洪涛 市外办冯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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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50件进行了清理,经七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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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清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两分两换”试点相关规费支持新农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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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8〕52号)要求,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了审核和考查,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市政府决定南湖区七星镇等25个镇(街道)为嘉兴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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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8〕52号)和新修订的《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细则(2014版)》(嘉公卫〔2014〕1号)的要求,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对嘉兴市卫生强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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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第八届市咨询委组成人员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其任期与本届市政府同期。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主 任:周楚兴副主任:王会能、祝亚伟、胡俊云、郭坚刚、方俊良、汪洪波、李国明、李捷秘书长:宋志贤特邀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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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制度,注重统筹协调,进一步扩大社会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创新技能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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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1.意义。根据市人大前期调研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并为下一步开展《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做好准备,我委借鉴了国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先进城市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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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收支管理,完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监督等流程,嘉兴在原有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办法》分为总体要求、加强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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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今年5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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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2004年嘉兴市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2004年嘉兴市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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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城文化复兴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出炉。根据《行动计划》,我市围绕嘉兴历史文化特色,以文化物、以物载文,突出打造六大文化片区,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将嘉兴建设成为具有“红船魂、国际范、运河情、江南韵”特色风貌的江南水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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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社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县(市、区)(一)特等奖平湖市、海宁市(二)一等奖嘉善县、海盐县、桐乡市、南湖区、秀洲区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一)一等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二等奖嘉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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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另行制订。(二)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嘉政发〔2005〕36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嘉政发〔2015〕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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